(2019-07-25 23:10:19)
| 分类: 吉祥思语 |
转载:简述唐代刑法适用的主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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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者注:本文转自网络资料。因牵涉上一篇博文论及的概念,所以,转来供大众一阅。
(一)区分公罪和私罪
唐律规定,官员犯罪要首先分清是属于公罪还是私罪,公罪从轻,私罪从重。公罪是指"缘公事致罪而无私曲者",如在执行公务中,由于公务上的关系造成某些失误或差错,而不是为了追求私利而犯罪。私罪包括两种:一种是指"不缘公事私自犯者",即所犯之罪与公事无关,另一种是指"虽缘公事,意涉“阿曲”的犯罪,即利用职权,徇私枉法,如受人之托,枉法裁判等,虽因公事,也以私罪论处。
公罪与私罪的区分目的在于保护各级官吏执行公务,行使职权的积极性,同时,防止某些官吏假公济私,以权谋私。
(二)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唐律将老、幼、残疾人分为三等:第一等为年七十以上、十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允许收赎;第二等为年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等应死者,上请皇帝裁决;盗及伤人,允许收赎;其他犯罪勿论。第三等为年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犯死罪,亦不承担刑事责任。唐律还规定,犯罪时没有达到老、疾而事发时老、疾的,按老、疾对待;犯罪时幼小而事发时长大者,则依幼小论。
唐代立法还将残疾人分为残疾、废疾、笃疾三等。唐律规定残疾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废疾为不完全刑事责任者,笃疾除重大犯罪外,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老幼残疾减免处罚的规定,体现了儒家的矜老恤幼的仁政思想以及唐律所具有的文明化和科学化的倾向,具有进步的意义。
(三)同居相隐不为罪
唐朝立法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完全继承了封建法律礼法结合的这一传统,不但沿袭了"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而且扩大了相隐的范围。唐律规定:凡同财共居者以及大功以上亲属、外祖父母、外孙、孙之妻、夫之兄弟及兄弟之妻,有罪皆可互相包庇隐瞒,部曲、奴婢也可以为主人隐瞒犯罪,即使为犯者通报消息,帮助其隐藏逃亡,也不负刑事责任。小功以下亲属相容隐者,减凡人三等处罚。唐律规定这一原则,目的在于以法律的力量将儒家的法伦理道德观念灌输于全社会,使之成为每个人思想和行为的准则,通过维护封建家族秩序,进而巩固封建国家的统治。但唐律同时规定,犯谋反、谋大逆、谋叛者不得适用这一原则,说明维护家族利益必须以维护国家利益为前提。
(四)自首减免刑罚
《唐律疏议•名例》规定:“犯罪未发而自首,免其罪。”即犯罪行为尚未被发觉之前,就主动到官府坦自认罪,构成自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犯罪已被人告发,才去自首,只能减轻刑事处罚。自首可以免除刑罚,但赃物仍须如数归还物主或国家。对自首不实或不尽者,均有相应的处罚。这一原则的规定是对前代同类规定的继承和发展,使得自首减负刑罚的原则更加完备。
(五)共犯区分首从
按唐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即为"共犯"。共犯以造意为首,亦即以主谋为首犯,处重刑;随从者减一等。若一家人共犯,止坐家长;监主与常人共犯,以监主为首犯;主奴共犯,以主人为首犯。这一规定有利于区别犯罪者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重点打击首犯。但对于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已行)及强盗等之类的严重犯罪,则不分首从,一律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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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哥。念加字具足版尊胜咒能否消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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