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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佛友问“赎果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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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7 21:40: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答佛友问“赎果偈”

关于“赎果偈”,缁衣白衣声讨多年,以为此偈无依据,或为后人伪造,故不需赎。吉祥以为,偈语无出处,不等于偈语表达的意思无出处,即便是好事者所造,其所表义则有明确出处,因《优婆塞戒经》认为,上佛之物,以香花赎,故吉祥建议供佛物,还是点一根香,言说以此香赎回某某供物,然后撤下受用(是否使用赎果偈,自由选择)。至于道宣律师引《善见律》,以为供佛塔物,不需赎,供佛塔人得食。吉祥以为,《善见律》有特定所指,特指侍佛塔者可得食。而现实寺庙撤回供果,尽散施于“非侍佛塔者”,家中供佛瓜果撤下,乃转全家食用,也非独家中侍佛者受用,此现实状况,大出《善见律》所制,岂宜准之。又宣师《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云“准此,俗家佛盘,本不属佛,不劳设赎,言赎,伪经”,此文乃特指“佛盘”,不指其他,后来者滥用此据,以证所供瓜果等上佛物,言其无需赎回,乃所引非据。故多年来,僧俗二众引道宣律师语,及引《善见律》,以证不需赎回,乃援引失当,胡搅蛮缠,既未证明受众特殊,与现实受众不符,亦未证明供品非盘,不可混论。赎果偈非吉祥所造,然吉祥不以为非,因合《优婆塞戒经》。我知教内为此论辩多年,至少十七年前就见过对“赎回之说”的攻伐,借以攻击《赎果偈》无据而攻击“赎回”之说,逻辑错乱之极,僧俗二众于此多有参与。吉祥据《优婆塞戒经》,依然赞同赎回,也不认为赎果偈有严重过失,只是认为不全面。私生子没有户口,不能证明私生子不是人,赎果偈原文没有出处,不能证明赎果偈含义没有出处。但过去多年,他们就是这么证明的,我多年来从未接受这个共识,虽然看起来似乎已经是共识。再重复一次,如上文述,《善见律》允许不赎,是特指侍佛塔者不赎即用,非指超此范围之外,佛盘不赎,也只是特指佛盘,非指其余供品,而论者据此,滥展范畴,居心非正。故十七年来,僧俗二众于此课题论辩,不过是引据者滥引圣典,非议圣论而已。又《优婆塞戒经》讲“赎回”,结合上下文,明显特为在家白衣所制,不知一些文章延及僧人赎不赎,是何道理?佛教圈多年来很多辩论,不过是自欺欺人罢了,有些辩论是“以鸡论鸭”,明明前提和结论全盘错乱,他们还保持了形式上的雄辩滔滔,其实都经不起逻辑层面的考验,这都是没有认真学习“因明”的后果。关于白衣供佛赎回之说,我多年来文字一直如此强调,从来没有变化,今天只是重复而已!(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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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7 21:55:27 | 只看该作者
供养偈
祈请十方三世佛,
加持此食成珍馐(销),
助我圆满遍供养,
十方三世一切佛;

赎回时,燃香一根,念诵言:
弟子某甲,以所供香,赎回某某供物,如此一念,撤下供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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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7 22:28:3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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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7 22:57:5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感恩果师兄法布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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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7 23:08:5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感恩师兄法布施!随喜赞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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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7 23:58:10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感恩师兄法布施!我还有两个问题:每日供水,也要如此赎回吗?赎回时间是否有讲究?赎回的食物,如果吃不完,或者变坏了,可否丢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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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5-18 00:09:27 | 只看该作者
灵灵 发表于 2022-5-17 23:58
感恩师兄法布施!我还有两个问题:每日供水,也要如此赎回吗?赎回时间是否有讲究?赎回的食物,如果吃不完 ...

建议所有东西一次性赎回,一根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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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8 02:07:2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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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8 03:52:37 | 只看该作者
本帖最后由 BodhiWYP 于 2022-5-18 03:54 编辑

供佛的饮食,赎回以后是否可以吃?

请问师兄,自己在家供佛菩萨的饮食,自己赎回后可以吃吗?看到别人说最好不要吃供品,否则可能导致念咒无效。那给自己家人吃可以吗?
回答:在具体所修法门所依止的经典依据没有规定的前提下,赎回后当然可以吃!比如,《地藏经》说,未献佛僧,勿得先食,这就已经表达了先供佛再食用的知见;又比如,今年上半年时,我还节选讲解了一段《菩提场所说一字顶轮王经》,该经典中有明确的依据,有这么十个字,是“所献本尊食,赎取而受用”,尤其请注意的是,这是密教部分的经典依据!所以,谁能说供养佛菩萨的饮食,供养本尊的饮食,就一定不可以食用呢?食用了就一定念咒不灵呢?谁能绝对这么说呢?没有那么绝对的说法!关于《一字顶轮王陀罗尼经》的这个佛经依据,大家可以自己去查证,看看是不是真实?所以,我反复告之大家,佛经依据,在不同角度的说法,是不同的,千万不要依照一部分佛经依据,去否定另外一部分佛经依据;你看到某个佛经说,哦,不能食用残食,供养本尊的饮食不能吃,吃了念咒不灵?就算你看到这个佛经依据,你也只能认为这是对此一法门的要求,不能绝对认为这个标准也可以要求其他的法门!这就好像开车,谁能说只有挂前进档一直前进一定就是对的,谁能说挂倒挡倒车就一定是错的?左转弯是错的,右转弯是错的?只有前进是对的?如果逻辑是这样的话,我也讲个案例,不是不久前有个老兄,买了一辆智能汽车,按照电子地图执行导航自动驾驶,由于该城市道路发生变化但是电子地图没有及时更新,结果不是智能驾驶连人带车直接开到大海里面喂鱼去了吗?所以,不同的情况下,要有不同的变通,如果死死的执行某个标准,不权衡具体情况下具体的要求和情况变化,一定会出问题的!我们对待赎回饮食是不是一定能吃的问题,也是如此,一定要权衡具体的法门的具体的要求,切不可以死死执着某一个标准来要求一切。下雨天打伞也许是正确的,但是下雨天不打伞也可能是正确的,因为人家在室内,在车内,不淋雨,不一定必须打伞,所处的环境不同,怎可一致要求所有人必须打伞呢?
关于佛经依据,如果你真的读多了佛经,你发现各处依据甚至有完全相反,完全对立的佛经依据,其实并不对立,只是对境不同,佛所解说的具体方法和要求的标准也不同!那么,为什么有的佛经依据告诉你,食用本尊饮食,念咒不灵呢?回答:请注意各个具体的陀罗尼,具体的本尊,乃至于具体的坛法,咒法,印法,要求不一样的,因为成就每个咒语的古佛的誓愿力,以及护持这个咒语的咒神的誓愿力,不是完全相同的,因此,每个咒语的修法,要求不尽相同!有的师兄列举金刚手菩萨某某修法,某某明王某某修法,说是吃了残食念咒不灵,供养本尊的饮食吃了念咒不灵,那么,你要注意,那只是就那个本尊的那个具体的法门说的,不是对所有法门说的!如果是对所有法门说的,上述《一字顶轮王陀罗尼经》的依据,要求你赎回供养的饮食以后再食用,你又如何解释呢?同样是密教部分的经典,居然是完全相反的佛经依据?所以,诸位师兄,要知道了,必须冷静看待不同的佛经依据,互相包容不同的佛经依据,不要被一部佛经的依据,就否定另外一部佛经的依据!如果这样钻牛角尖,对佛法不利,对自己不利,对大众不利!
因此,供佛的饮食,赎回以后是否可以吃?这个没有绝对的答案,如果你当下所修的那个法门,要求你不能吃,那你修法期间,就不要吃!但是如果你所修的法门,经典依据没有要求的,那你当然可以赎回以后吃!所以,可以吃,或者不可以吃,这两个标准,都是正确的,只是要看具体的情况,要看具体所修法门的具体要求!不能一味的死死认定不可以吃,这也是会误导大众的;因为那个不吃,最后浪费了,放坏了,就是严重的消福损福;还有,不能吃供品的说法甚至导致很多人不敢供佛修福了,因为与其供养了以后,自己不敢吃,索性不如不供养了!这样就会害人,会断送很多人的善根;因此,一些见解,切切不可死死执着,如果不知道某些佛经要求是有具体所指的,如果用这些见解,去做放之四海而皆准之判断,衡量其他法门,就会害人害己的。
所以,一定要根据不同的经典依据,对待不同法门的具体修法标准,做出不同的判断。这个赎回饮食是不是可以吃的问题,不能绝对化,如同之前我解答过的绝大多数争议问题一样,不可以死板教条。
乞得食令净  应献于本尊
  分作为三分  愍念有情故
  先应取一分  当供养本尊
  又取于一分  施诸外来客
  余一应自食  所献本尊食
  赎取而受用  若无有外客
  转施诸禽兽  自己分之食
  尽不应施他  恐损坏身故
【释义:乞来的食物令其清净之后,应该奉献本尊,乞食这一段,按照传统的佛教徒的身份来说,一般是对出家人说的,但是,某些咒语的修持,有时候也要求所有修持者乞食,不一定限定是出家人才乞食,比如这部《一字顶轮王经》就提及于山顶乞食,念诵三十万遍之修法,其余陀罗尼经典中,也提及某些咒语修持期间,需要乞食而食的修法,并不限定必须是出家人,所以,这里说乞食,应该是包括修持真言的行者,包括出家在家都在内,不限定必须是出家人】
    按照这一段经文,乞来的食物,令清净之后,先供养本尊,一方面表达至诚,一方便通过供养,积累福德消除罪障,并且结缘本尊,所以,大家在家中供佛很重要;这里三分饮食,第一份先供养本尊,这和《地藏经》说,未献佛僧,不得先食,也说得这个道理,是故,佛教各种经书中,很多道理,是相通的;
    乞来的食物,应该分成三份,悯念有情故,先用其中一份供养本尊,读到这里,很多人会莫名其妙,怜悯有情,和供养本尊有什么关系?怜悯有情,应该将这一份饮食布施有情众生啊,对不对?怎么成了供养本尊了?其实,深入的阅读过我博客博文的人,看到这里,应该一下子就明白了:因为是乞讨来的食物,用乞来的食物供养本尊,是帮助施主修福,用这个方法利益有情,利益施主,就是那个食物,你从哪些众生那里乞来的,你用这个食物供养本尊,就等于将食物的施主,和本尊结缘了,不但结缘了,而且本尊可以替施主生出大福德,是从这个角度说的,怜悯有情;至于乞食之人,供养这个食物的人,他将施主的饮食,转手供养给本尊,这一段,和《法华经》观世音菩萨,将无尽意菩萨供养的财宝转手供养释迦佛和多宝佛塔,有某种层面共同的密意。本尊是圣者,比丘不一定是,所以,转手以三分之一饮食供养本尊,令施主得到最胜福田;至于《法华经》中,观世音菩萨虽然是古佛再来,自身就是最胜福田,但是《法华经》中他示现菩萨身,故而转手供养释迦佛和多宝佛塔,示现转手供养更殊胜的福田,可以令无尽意菩萨增上福德,因为佛之福田,比较菩萨福田,佛田为胜,这是就示现讲,不是就本质讲,这是《普门品》这一章节的密意之一,这里略微提及一点,用来解释本经中的这一章节,其实含义有共通之处!】
    那么,这一段,还印证我之前对大家说过的,施主没有发心的修福,仅仅用他的财物修福,施主并无发心,施主并不因为没有发心,就一定没有福德,这一段,乞食者将施主三分之一饮食供养本尊,替施主生福,施主并没有发心供养本尊,既然说怜悯有情,显然这样供养是能令施主得到利益的,才这样说,可见,施主没有发心供养本尊,也可因乞食者将此财物,供养本尊故,而替施主从本尊这里,生出福德;这和《地藏经》取病人亡人财物,替病人亡人修福,利益亡人是一个道理,病人亡人也无发心,但是仅仅用其财物修福,病人病愈,亡人超度!所以,这一段经文,和《地藏经》的含义相通,也就是说,仅仅用众生的具缘财物修福,不需要财物的主人有发心,也可以令财物的主人得到福德,这两部佛经,都印证这个道理,另外一部《大灌顶神咒经》,也印证这个道理!所以,现在有很多人,过份强调说“无发心故,故而无福!无发心故,故而无罪!”,这种论调是何其狭隘,何其偏执!有发心,于善业而言,福德会更圆满,有发心,于造作恶业而言,恶业更严重,但是并非说没有发心,就一定无福,就一定无罪,你用施主的财物,造作恶业,决定恶业拖累施主,你用施主的财物修福,决定福及施主!所以,今天借讲这一段经文,引申再讲这一点含义,供诸位参考!
    上面只是讲了三分之一的食物处置,那么,另外三分之一呢?另外三分之一,布施给外来客,这个外来客,按照我的解释,如果这个乞食者,是出家人,那么,这个外来客,应该也必须是出家人,因为比丘从施主哪里乞来的财物,已经属于僧财,不能施舍给在家人,所以,必定这个外来客,应当也必须是出家人,才能布施给他,他才能受得起;如果转手施舍这三分之一的三宝食物,给俗人,给白衣,按照《日藏经》,接受的人就要堕地狱;所以,必定这个外来客,应该是僧人。但是,这里也要注意,如果乞食的这个人,是在家人,是白衣,他乞来的食物,不属于僧人财物,如果他要布施外来客,则可以布施两种人,一种是出家人,一种是在家人,都可以;所以,出家人的那个财物,属于僧财,不能施舍俗人,但是在家人的财物,既可以施舍俗人,也可以施舍僧宝,都可以。】
   那么,最后的三分之一呢?最后的三分之一,才自己食用,这是佛陀将先供养本尊,放在第一位,未献佛僧,不得先食,贯彻此义!然后三分之一布施给外来客,最后三分之一才自己受用,所以,佛陀制定这个轨范,实际就是把自己放到最后,先圣后凡,先人后己,把自己彻底放到最后!这是彻底的布施!】
    如果没有外来客,怎么办呢?没有外来客,就把那个第二份饮食,布施给动物;这里应该注意,那个出家人的那个,不适合那么做,僧宝乞来的饮食,已经属于僧财,转施人尚且不可,何况转施畜生这里应该是指那个在家人乞来的食物,他如果当时没有遇到外来客,可以转施畜生,因为这个不是僧人的饮食,不属于僧财。】
    那么自己的那份饮食,就不要再布施其他众生了,如果这个也布施,恐怕会令自己得不到饮食滋养,而损坏色身。
牵涉赎回供品原则:这里还有非常重要的一段,就是说,供养本尊的那个三分之一饮食,怎么处置呢?就是供养结束以后,要赎取而受用,就是《优婆塞戒经》说的,以香花赎回,所以,《优婆塞戒经》要求赎回供养,只是提及钵盂等器具,不涉及饮食,这里也提及供养本尊的饮食,也要赎回,所以,按照《优婆塞戒经》,将供佛的饮食,也采用赎回法则,是更好的!之前我看到,某某知名法师,说是为了方便,自己供养的饮食,不必赎回,不然太麻烦,从这里来看,《一字顶轮王经》和《优婆塞戒经》,都倡导在“赎回”供品之后,再受用,而且,本经要求,是连饮食也包括的;所以,我们提倡,每次供佛之后,撤下供品之时,不论什么供品,还是按照赎回法则点香,然后说:“弟子某甲,以所供之香,赎回供品!”,然后撤下,这样是如法的;不必被一些法师指责,也不必被一些固执己见,自以为是的居士左右,既然佛经依据如此明确,而且两部经典都印证此事,又何必以自我之狂傲,非要作对圣言量呢?
(吉祥果2016-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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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18 03:53:39 | 只看该作者
《优婆塞戒经》云:若自造作衣服、钵器,先奉上佛,并令父母、师长、和上,先一受用,然后自服。若上佛者,以华香赎
由此经上述依据,诞生之关于供养佛物之“赎回”问题,纠结大家久矣,今分类解说如下:
1、部分供佛物品,是需要使用“赎回法则”的:
需要使用赎回的,只限于以佛菩萨圣像为对境供养的衣服、钵盂等器具,而不包括饮食瓜果等物
赎回时,燃香一根,念诵言:弟子某甲,以所供香,赎回某某供物,如此一念,撤下供物即可;
有意气用事者,或因懒惰之者,谓为一切供物均不需要赎回,则此说又过于偏颇,既然《优婆塞戒经》明确提及,相关之物需要赎回,何必强行与圣言量抗衡较量呢?
     是故,规定需要赎回的供物种类,使用赎回法则,是可信的。
2、供养护持三宝、修理佛寺塔庙的当事人,可以食用供佛、供塔饮食;
《善见律》云:佛前献饭,侍佛比丘食之;若无比丘,白衣侍佛亦得食;可见,供养佛菩萨或者其圣像的人,是可以撤下食用的;又《四分律》云:供养佛塔食,治塔人得食。”因此,护持治理佛塔的人,也可以受用供养佛塔之饮食;大悲寺令干活修庙的居士,也在寺庙食用饮食,也是出自此类律典依据,否则不敢贸然开许,因为修庙之人,既为治理佛寺塔庙者,可堪受用;当然,依照我个人意见,虽然开许可以受用,但是要多多干活付出,万万不宜只受用不干活,或者受用多而干活少,这都是很危险的,修理佛寺塔庙干活的人,不会空消十方信施,不干活或者干活少的人,如果在佛寺受用三宝饮食以及各种财财物,也很危险;所以,具体情况,自己要清醒认识,慎重把握,量入为出,算计收支平衡,乃至收大于支,是安全的,且有福报,若支大于收,则危险矣。问曰:何为收?何为支?回答:一切付出的,为收入;一切得到享受的,为支出!如是如是!
此类供佛之饮食供养佛寺塔庙的饮食,由供养的当事人,直接撤下即可,不但可以撤下,且可食用,此处,则不必要使用赎回法则。

(吉祥果 2018-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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